2025年新坐标同步练习高中道德与法治选择性必修第二册人教版青海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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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材料】
赵某与某月子中心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合同,约定由月子中心在其下旗舰店提供赵某月子期间母婴护理服务,合同总价 108 600 元。赵某于当日支付 2 000 元,后依约支付余款 106 600 元。后赵某联系月子中心要求其履行合同,却被告知合同只能在某酒店履行。因临近生产,赵某无法确认新地址实际居住情况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未出现该地选项,双方协商退款。经多次催促,月子中心未退还服务费用,故赵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 月子中心退还合同款 108 600 元;2. 月子中心双倍返还定金,扣除第一项诉讼请求主张金额外返还 2 000 元。
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案涉服务合同中包含以下条款:“甲方签约当日支付订金,即人民币 2 000 元”;赵某转款 2 000 元时亦备注“订金”,月子中心出具的收据亦明确载明“订金”。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的知识,指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答案: ①赵某与月子中心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月子中心单方面变更服务履行地点,构成违约,赵某要求月子中心退还合同款108 600元,应予以支持。②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交付的订金,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属于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在案证据显示,赵某交付的2 000元系订金,属于预付款,因此对于赵某要求月子中心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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