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通成学典课时作业本高中道德与法治选择性必修第二册人教版


注:目前有些书本章节名称可能整理的还不是很完善,但都是按照顺序排列的,请同学们按照顺序仔细查找。练习册 2025年通成学典课时作业本高中道德与法治选择性必修第二册人教版 答案主要是用来给同学们做完题方便对答案用的,请勿直接抄袭。



1.(2025·江苏淮安期中)2023 年 6 月,小娄被周某高空投掷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经法医鉴定,周某涉案时已成年且无精神病。2024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上述案例说明 (
B
)

A.周某侵犯了小娄最基础的权利,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B.作为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周某有权委托律师代为辩护
C.作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依法不能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
D.本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被害人家属承担
答案: 1.B 解析: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周某的行为造成小娄不幸离世,侵犯了小娄的生命权;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周某死刑,说明周某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责任,A排除。本案是刑事诉讼,不是行政诉讼,C排除。本案属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而不是由被害人家属承担,D排除。
2.(2024·山东菏泽期中)张三购买了李四的房屋,因不满李四的履约行为,张三将李四告上法院,并聘请律师帮助自己进行诉讼。在法庭审理时,张三了解到负责审理案件的书记员是李四的堂哥,据此申请其回避。经过审理,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张三败诉。张三认为,法院判决不公,重新收集信息后发现有证据支持自己可以打赢官司,但因忙于工作,一个月后准备提起上诉。
对于上述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
)
① 上诉权是张三的诉讼权利,不服一审判决可在 一个月后上诉
② 张三聘请律师帮助自己诉讼,行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③ 张三因忙于工作无暇参加诉讼,可委托王五为辩护人
④ 书记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张三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答案: 2.D 解析:上诉权是张三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中,不服一审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提起上诉,①排除。辩护人适用于刑事诉讼,本案为民事诉讼,张三因忙于工作无暇参加诉讼,可委托王五为诉讼代理人而不是辩护人,③排除。
3.(2025·江苏无锡期末)2018 年至 2021 年 3 月,被告人孙某在明知工业用甲醛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使用工业用甲醛溶液浸泡银鱼,并将泡好的银鱼销售给商贩。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
)

A.本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B.本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举证
C.本案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
D.本案中,如判决生效,被告不可直接申请二审
答案: 3.D 解析: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这说明该案涉及的是刑事诉讼,不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A排除;在民事诉讼中,在有些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材料中涉及的是刑事诉讼,不适用该原则,B排除;本案作为刑事诉讼,如被告不服判决,可在十日内上诉,C排除。
4.(2025·江苏高邮期中)个体经营户申某到储蓄银行存款 7 600 元,该银行职员为其代填了存款凭条并交给他活期储蓄存单一份。3 个月后,当申某到储蓄银行取款时却发现存单上的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大写正确,而小写误写为 760 元。当他要求对方按大写金额支付本息遭到拒绝后,申某将储蓄银行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D
)

A.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环节
B.本案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的个体经营户申某
C.存单以及当日储蓄银行的监控视频可作为书证
D.法院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全面调查案件事实
答案: 4.D 解析:起诉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开庭审理是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A错误;本案属于民事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不存在“行政相对人”,B排除;本案中,存单可作为书证,当日储蓄银行的监控视频属于视听资料类证据,C错误。
5.(2025·江苏姜堰中学模拟)林某(女)与张某(男)于 2025 年 1 月诉讼离婚。离婚后,邓某(张某母亲)和张某拿出两张借条,要求林某还钱。一张借条显示张某向邓某借款 20 万元用于买车和家庭花销,2018 年邓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 20 万元给张某,张某为家庭出行用其中十余万买了登记在林某名下的汽车;另一张借条显示张某向邓某借款 60 万元用于购房首付,房屋登记在林某和张某名下。母子二人主张上述两张借条皆于 2021 年出具,林某否认并拒还,双方因此诉至法院。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C
)

A.林某和张某在判决离婚前已经过三十日冷静期
B.邓某给张某手机银行转账的记录和两张借条都是书证
C.张某若不能提供借款用处的相关证据,则可能败诉
D.张某购买但登记在林某名下的汽车应为林某的个人财产
答案: 5.C 解析:林某和张某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不需要经过三十日冷静期,A错误;邓某给张某手机银行转账的记录属于证据类型中的电子数据,而非书证,B错误;汽车为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之间借邓某的钱所购且用于家庭生活,虽然登记在林某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不选。

查看更多完整答案,请扫码查看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