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红对勾讲与练高中语文选择性必修中册人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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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结合课文的阅读,联系下列材料和自己的生活经验,谈谈你对人性的理解,或谈谈做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① 唯天下至诚,为能经纶天下之大经,立天下之大本,知天下之化育。
(《礼记.中庸》)
②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
(《孟子.告子上》)
③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荀子.性恶》)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对人性的理解]
第一句话出自《礼记·中庸》,意思是“唯有天下最诚的人,才能掌握治理天下的大纲,才能树立天下的根本法则,掌握天地化育万物的道理”,旨在说明诚信是立国之本,是根本法则,是万物之道,从治国理政、立身处世到自然规律,层层深入,强调了“诚信”的重要性。中庸之道,亦在于“诚”。《礼记·中庸》所谈的“至诚之道”,其实也是“真诚之道”。
第二句话代表了孟子“性善论”的观点,意思是:“同情心、羞耻心、恭敬礼让之心及明辨是非之心,人人都有。有同情心就是仁爱;有羞耻心,就说明有道德感;有恭敬之心,就是懂得礼仪的表现;心里能明辨是非,就是智慧。仁义礼智,是我们生而就有的,不是外界作用的产物,只不过平时没有去想它因而不觉得罢了。所以说,探求就可以得到,放弃便会失去。”孟子认为,同情心、羞耻心、礼让心、是非心这“四心”是人与生俱来的品质,人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是天生的,这是唯心主义的观点,也是孟子性善论的基础。
第三句话则站在了第二句话的对立面,代表了荀子“性恶论”的观点,意思是“人的本性是恶的,所表现出来的善良是后天人为(即教化约束)的结果”。荀子反对孟子宣扬的天赋道德观念的“性善论”,提出了与之对立的“性恶论”。他界定了“善”“恶”的含义,他认为所谓“善”就是符合封建的道德规范;所谓“恶”就是犯上作乱,破坏封建统治秩序。他认为这种“善”在人的本性中是没有的,人不可能生下来就知道封建道德,从而遵守它。相反,人从来就是好利、自私、嫉妒的,人的本性是“恶”的。
[做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自律:要有自知之明,要对自己有清晰的了解,说话做事之前要考虑场合和后果。
自信:待人处世要自信,举手投足要给人一种洒脱自信的感觉。不要总是犹豫不决,不要总是优柔寡断,要落落大方。
待人以诚:要诚实待人,不要欺骗别人,不要做伤害别人自尊的事,更不要在背后议论别人。对他人有不满的时候,可以当面说出来。
善良:要有一颗善良的心,在别人受伤的时候,要关心他,爱护他,安慰他;在他人有危难的时候,要挺身而出帮助他。
诚信:做人要敢做敢当,答应别人的就要做到,实在做不到的时候,要向对方道歉;做错事的时候,要敢于承认错误。
3. 苏格拉底拒绝越狱逃跑的态度及其所体现的精神历来广受赞赏,但也有人认为,雅典法庭判处苏格拉底死刑的罪名是“不敬神明”,这种判决是不正义的,苏格拉底欣然接受不正义的判决,这种态度不值得赞赏。对此,你怎样看?请选取合适的角度,谈谈你的看法。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 示例:
我认为对此我们要一分为二、辩证地看待。
公元前399年的一天,苏格拉底被古希腊500人陪审团法庭判处死刑,被指控罪名是不敬神明和腐蚀雅典青年。雅典公民在这一天大获全胜,但是雅典法律却在这一天一败涂地。在当时的雅典,死刑犯并不是一定会死,至少还存在一条生路:缴纳罚金赎罪、请求陪审团宽恕和自请流放。苏格拉底本身是可以免刑的,但是他却拒绝了法庭的开释。他的朋友们也在打算营救他逃离雅典,但也被他拒绝了。在苏格拉底看来,他恪守的是一种正义,而正义就是守法。在这个案件里,无疑存在着一个悖论:看似完美正义的制度却处死了正义的公民。
显然,苏格拉底是一个流行观念的质疑者,人生价值的省察者,德行智慧的提倡者,或是一个纯粹的实证主义者。他坚定地认为法律是至上的、正义的、公平的,有良知的人首先便是遵守法律的人,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和责任,更是公民对于城邦的一种义务。在他的心中,人民对于他的裁判是集体智慧和理性的产物,具有权威性,即使他自己明白这种裁决是不公正的,他依然不会选择逃避惩罚。因此,身居其间的苏格拉底作出了智慧的抉择,使个人正义服从于制度正义,并为此付出了珍贵的生命。
从正义角度来看,苏格拉底选择了死亡,他通过承受不正义的判决来坚持自己的正义,为世人树立了遵守法律的榜样,使遵守法律成为一种美德并得以传承和认可。苏格拉底已经七十岁了,他知道自己作为一个不义之人,如果流亡到他乡去,会怎样地苟活度日。他已经不像年轻人那样,还有“不怕没柴烧”的希望。如果非法逃走,他的城邦、亲人、朋友也会因为自己被迫的不义之举而遭受伤害。所以,苏格拉底决定奔赴死亡。死亡捍卫了他的正义,保护了他的亲朋,谴责了他的敌人,控诉了他的城邦。为正义而死,坚决不做不义之事,苏格拉底用自己的实践证明了他的哲学理论。
从法律的角度看,雅典的政府之所以是民主的,是因为管辖权是掌握在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手中的,但是多数人的观点只是在数量上占有优势,并非永远正确,一旦将其奉为绝对的正义和法律的唯一来源,真理就会被扼杀。多数人在利益驱动下,极其容易造成多数人的暴政,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几千年以来一直都是民主不可回避的弊端。而苏格拉底便是死在这种民主司法的多数人的暴政之下的。当法律与正义不再相一致的时候,人们是否应该遵守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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