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练习部分高中语文选择性必修上册人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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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阅读下面的案例,分析甲乙双方违背了哪条逻辑基本规律。
甲招收学生乙,两人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明确商定,乙的学费分两期缴纳,第一期学费在入学时缴纳,第二期学费可以在乙学成后当上律师,并第一次出庭胜诉后缴纳给甲。
乙学完了全部课程。甲等着乙出庭胜诉,缴纳余下的学费。但是,乙学成后一直不肯出庭替人家打官司。甲决定向法庭起诉。
甲:如果你在我们的案件中胜诉,你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付给我余下的一半学费,因为这是你第一次出庭,并取得胜诉;如果你败诉,你就必须依照法院的判决,付给我学费。总之,不管你胜诉还是败诉,你都得付给我学费。
乙:老师,你错了。恰恰相反,如果你要同我打官司,我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我都用不着付给您余下的学费。因为如果我胜诉了,那么根据法庭的判决,我当然不用付学费;如果我败诉了,那么我也用不着付学费,因为我们的合同里明确规定,只有我第一次出庭胜诉才需要付学费。
甲乙双方违背了同一律。

双方在论证中对“第一次出庭”这一关键概念的内涵理解不一致:甲将“乙作为被告在本次学费纠纷中的出庭”视为合同中的“第一次出庭”,乙则将其限定为“乙作为律师为他人打官司的第一次出庭”。二者未保持概念的同一性,违背了同一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需保持同一”的要求。
答案: 甲乙双方违背了同一律。
双方在论证中对“第一次出庭”这一关键概念的内涵理解不一致:甲将“乙作为被告在本次学费纠纷中的出庭”视为合同中的“第一次出庭”,乙则将其限定为“乙作为律师为他人打官司的第一次出庭”。二者未保持概念的同一性,违背了同一律“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需保持同一”的要求。
4. 阅读宋玉《登徒子好色赋》(节选),分析宋玉论证登徒子好色的理由是否成立。
大夫登徒子侍于楚王,短宋玉曰:“玉为人,体貌闲丽,口多微辞,又性好色。愿王勿与出入后宫。”王以登徒子之言问宋玉,玉曰:“体貌闲丽,所受于天也;口多微辞,所学于师也;至于好色,臣无有也。”王曰:“子不好色,亦有说乎?有说则止,无说则退。”玉曰:“天下之佳人莫若楚国,楚国之丽者莫若臣里,臣里之美者莫若臣东家之子。东家之子,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著粉则太白,施朱则太赤。眉如翠羽,肌如白雪,腰如束素,齿如含贝。嫣然一笑,惑阳城,迷下蔡。然此女登墙窥臣三年,至今未许也。登徒子则不然。其妻蓬头挛耳,齞唇历齿,旁行踽偻①,又疥且痔。登徒子悦之,使有五子。王孰察之,谁为好色者矣。”
(选自《文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注】①齞(yàn)唇历齿,旁行踽偻(jǔlóu):齞,嘴唇外翻;历齿,牙齿参差不齐;旁行踽偻,旁行,步履歪斜;踽偻,弯腰驼背。
宋玉论证登徒子好色的理由不成立。
1. 混淆概念:“好色”指对美貌异性的贪恋,登徒子喜爱容貌丑陋的妻子,并非因外貌贪恋异性,宋玉将“喜爱妻子”与“好色”混淆。
2. 论据不支持结论:登徒子与丑妻生子,体现的是对妻子的忠诚或感情,与“好色”无必然逻辑联系,无法推出其“好色”的结论,违反充足理由律。
答案: 宋玉论证登徒子好色的理由不成立。
1. 混淆概念:“好色”指对美貌异性的贪恋,登徒子喜爱容貌丑陋的妻子,并非因外貌贪恋异性,宋玉将“喜爱妻子”与“好色”混淆。
2. 论据不支持结论:登徒子与丑妻生子,体现的是对妻子的忠诚或感情,与“好色”无必然逻辑联系,无法推出其“好色”的结论,违反充足理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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