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绿色通道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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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绿色通道思想政治选择性必修2》

甲在国外旅游时,购买了一部崭新的手机。回国后,甲于2021年10月24日给乙发送了一封电子邮件,表示愿以5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手机转让给乙,并要求乙在2日内予以答复。10月28日,乙打开邮箱才发现甲的邮件,立即发送邮件表示同意,并让甲赶快把手机通过快递送达乙处。不料,甲已于前一天把手机转让给了他人,乙很生气,要求甲给予违约赔偿。
(1)从民法典角度看,本案中的要约和承诺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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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订立合同的过程看,乙要求甲给予违约赔偿是否恰当?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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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提示
(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条件),因此本案中的要约是甲发送给乙的邮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逾期承诺一般被视为新要约。乙予以答复的时间是10月28日,超过了甲要约规定的时间,因此本案中不存在有效承诺。
(2)乙要求甲给予违约赔偿的做法不恰当。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受要约人及时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的逾期承诺一般被视为新要约。本案中,受要约人乙没有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及时向要约人甲作出承诺,因此乙在28日给甲发送的邮件应视为新要约,而甲已在27日将手机转让给他人,无法承诺乙,所以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没有成立,甲没有违约,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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