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学易优高考二轮总复习道德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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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例 1](2025·河南·高考真题)李某育有张甲、张乙两个子女。2022 年,李某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其所有遗产由张甲继承。后李某患病,张乙悉心照料。2024 年,李某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张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后李某病故,留下 2 万元财产和 1 万元债务,张甲持遗嘱要求继承房产和其他财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①李某赠与房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遗赠
②该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张甲不能继承
③房产赠与发生于自书遗嘱之后,故该遗嘱失效
④如果张甲继承遗产,则还需要承担 1 万元债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C
)①李某赠与房产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遗赠
②该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张甲不能继承
③房产赠与发生于自书遗嘱之后,故该遗嘱失效
④如果张甲继承遗产,则还需要承担 1 万元债务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
[典例1] C 遗赠是指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张乙属于法定继承人,李某在2024年直接将房产赠与张乙并办理过户登记,这是生前的赠与行为,不是遗赠,①不符合题意。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时转移。李某在2024年将房产赠与张乙并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房产在李某去世前已经属于张乙,不属于李某的遗产,张甲不能继承,②符合题意。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遗嘱,但部分财产处置不自动使遗嘱完全失效。本案中自书遗嘱中涉及已赠与房产的部分失效,遗嘱对其他遗产(如2万元财产)仍可能有效,③不符合题意。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李某留下2万元财产和1万元债务,若张甲继承遗产,需先用遗产清偿债务(1万元),剩余部分(1万元)可继承,④符合题意。
[典例 2](2024·安徽卷)孤寡老人文某因晚年生活无法自理,在居委会的关心和协调下,与邻居明某签订协议,约定文某的日常生活起居、生病陪护、死后安葬等事宜由明某负责,文某死后的全部遗产归明某所有。此后,明某悉心照顾文某 8 年,在文某病故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获得文某遗产。该案例中,明某获得文某遗产的依据是(
①明某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
②明某对文某履行了赡养义务
③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④明某对文某履行了扶养义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D
)①明某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
②明某对文某履行了赡养义务
③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
④明某对文某履行了扶养义务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答案:
[典例2] D 明某为文某的邻居,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明某不是文某的遗嘱继承人,①不选。明某与文某并非赡养关系,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②不选。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所以明某获得文某遗产的依据是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③正确。明某悉心照顾文某8年,在文某病故后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履行了协议中的扶养义务,因此可以获取其遗产,④正确。
[典例 3](2025·河北·高考真题)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胡大爷与老伴育有一儿一女,老伴已过世。儿女就胡大爷的赡养问题订立合同,其中包含如下内容:儿子放弃继承权;女儿负责照料父亲,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天有不测风云,胡大爷突发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为父亲治病花光了家中的全部积蓄,生活遇到了极大困难,向胡大爷儿子求助。儿子认为:合同约定在先;自己既不需要出钱,也不需要照料父亲。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胡大爷儿子的观点是否成立,并分别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说明理由。
胡大爷与老伴育有一儿一女,老伴已过世。儿女就胡大爷的赡养问题订立合同,其中包含如下内容:儿子放弃继承权;女儿负责照料父亲,儿子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天有不测风云,胡大爷突发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女儿为父亲治病花光了家中的全部积蓄,生活遇到了极大困难,向胡大爷儿子求助。儿子认为:合同约定在先;自己既不需要出钱,也不需要照料父亲。
结合材料,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判断胡大爷儿子的观点是否成立,并分别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说明理由。
答案:
[典例3] 答案:胡大爷儿子的观点不成立。
法律层面:《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免除;继承权可以放弃,但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无直接关联。胡大爷的儿子以合同约定自己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承担胡大爷的赡养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道德层面: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胡大爷重病且女儿无力独自承担赡养责任时,儿子却以合同约定推脱赡养责任,违背了“老有所养”的道德准则,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
解析:本题属于判断+说明理由类设问,知识限定为《法律与生活》。解答时,首先作出判断:胡大爷儿子的观点不成立;然后根据材料有效信息,链接教材知识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分析。具体思路如下:有效信息:胡大爷儿女就胡大爷的赡养问题订立合同,约定儿子放弃继承权,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免除;继承权可以放弃,但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无直接关联。有效信息:儿子以合同约定在先为由拒不承担赡养责任→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儿子的行为违背道德准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法律层面:《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免除;继承权可以放弃,但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无直接关联。胡大爷的儿子以合同约定自己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承担胡大爷的赡养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道德层面: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胡大爷重病且女儿无力独自承担赡养责任时,儿子却以合同约定推脱赡养责任,违背了“老有所养”的道德准则,与社会公序良俗相悖。
解析:本题属于判断+说明理由类设问,知识限定为《法律与生活》。解答时,首先作出判断:胡大爷儿子的观点不成立;然后根据材料有效信息,链接教材知识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分析。具体思路如下:有效信息:胡大爷儿女就胡大爷的赡养问题订立合同,约定儿子放弃继承权,不再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义务不能通过合同免除;继承权可以放弃,但赡养义务与继承权无直接关联。有效信息:儿子以合同约定在先为由拒不承担赡养责任→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儿子的行为违背道德准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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