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大的性质、职权
(1)人大的性质;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2)人大的职权:立法权,其中,全国人大 及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权,决定全国和各级地方一切重大事务;任免权、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力。
(3)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区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居核心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要把握他们的不同内容,从而区分这四种职权)
(6)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只能行使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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