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据此回答31--32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