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语法特点:(1)名词前可以加表示物量的数量短语来修饰限制。(2)一般不受副词(如“不”、“很”)修饰,两种情况可以构成“副+名”结构:对举或连说的格式中;表示变化发展的句子。(3)常做主语、宾语、定语。(4)一般不能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