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3月25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被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该案例启示我们
①法律规定做的事情一定去做 ②法律不允许做的事情坚决不做
③要做知法、守法、护法的合格公民 ④违法必究
A.②③④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②④